不久前公司邀請了一個頗有名氣的trainer,為我們部門舉辦了為期兩天的compulsory training,然後某一天我們發現,原來我們需要簽署這樣的一份聲明:
申請人聲明:
本人同意如在領取此學費補助起計一年內離職或遭公司開除,須將所領取之學費補助(包括由公司指派參與學習的課程的學費及由公司支付的海外受訓往來旅費及生活津貼等費用)全數退還公司。如本人未能完成上述由公司指派學習的課程,本人同意退還由公司繳付的學費。
我明白這是很多公司的慣常做法,公司掏錢讓員工增值,如果員工在短期內離職對公司會造成損失。但是那份聲明是不是應該在training前告訴我們及讓我們簽署,而不是事後?那種感覺就像你走進一家糖水鋪,吃過後店主才對你說其實那碗綠豆沙用上了百年果皮,價值不菲,請速付款。
有被屈的感覺!
聲明里沒有說明離職時需要退還的金額,也令人很沒安全感。會不會到時才知道是一個天文數字呢?我更不明白為什麼遭公司解僱都要退還學費,那是公司強迫性要我們去學的,只是為了工作需要‧‧‧
竟然某人還覺得這兒是天堂?!
沒有留言:
發佈留言